原创 外贸狗 外贸狗 2023-12-09 13:53 发表于江苏
业务背景:中国个人A,通过自身能力帮助公司B成功签约出口销售合同,并协助B公司完成出货和收款,B公司如何向个人A支付佣金(或称销售代理费、居间服务费、信息费、茶水费等)。
纳税义务:在这笔佣金中,因为A为个人,需要缴纳的税种有二个: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此笔佣金,可理解为个人A完成了一次劳务服务,个人A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3%,目前(202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减为1%。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个人A。
2、个人所得税:个人A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人A,但扣缴义务人是需要支付此笔佣金的公司B。要注意的是,此笔收入属于劳务收入,不是个人薪金收入,不可以按个人薪金支付和申报。
那么公司B如何支付这笔佣金呢?个人认为分为二种情况,支付方案各不相同
一、公司B为强势方
公司B的产品强势,不缺业务(有公司不缺业务吗)或看不上这笔业务,A你爱介绍就介绍,不介绍就拉倒,谈判主动权在公司B手上。那么佣金支付方案有:
方案一:
要求个人A去税务局代开佣金发票,发票上的品名一般为民间服务费、销售代理费(具体可以咨询税务局柜台),目前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亦可完成在线申请代开个人发票。
个人A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向所在地税务局现场缴纳增值税,完成缴税后税务局才会打印这张发票并交给个人A。
个人A将佣金发票交给公司B,公司B的财务按劳务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扣除后剩余款项后,通过公司B的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A。同时公司B在税务局代为个人A申报个人所得税,完成扣缴义务。
方案二:
公司B要求个人A提供一家有限公司C(公司C可以是个人A自己名下的公司或亲戚朋友的公司),公司B和公司C双方签订书面居间服务合同。在业务完成后,由公司C向公司B开具"销售代理费"的服务费发票,公司B对公转账支付此笔费用给公司C的对公账户即完成。因为收款方为企业,变成公司的一种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公司C,公司C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都与公司B无关了。至于个人A和公司C之间如何结算,则由双方协商,也和公司B无关了。
方案三:
公司B要求个人A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D,公司B和公司D双方签订书面居间服务合同。由个人独资企业D向公司B开具好票,公司B对公转账这笔费用给D即可。企业D在纳税方面视同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这个方案中,公司B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个人A为强势方
公司B需要此笔业务,需要个人A帮忙以完成销售。个人A为强势方,可以将业务介绍给其他公司,公司B处于谈判弱势地位。那么支付方案为:
方案四:
由公司B的老板个人对私转账给个人A,个人A不向公司B提供任何发票,个人A不缴纳增值税,公司B也不为个人A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B的老板转账佣金全额(不扣除任何比例)给个人A。至于公司B的老板如何从公司取钱,不在此案讨论。
方案五:
公司B有境外离岸公司,个人A也有离岸公司,公司B通过其离岸公司支付这笔佣金给个人A的离岸公司。在境内,个人A和公司B都不做任何纳税申报。
方案六:
个人A将平时生活中的一些支出,开具公司B为抬头的发票,并将这些发票提供给公司B,公司B采用费用报销的方式将佣金结算成现金支付给个人A。这些费用的品名最好和公司运营有关,比如餐饮费(可做业务招待费)、公司也可使用的电器、办公用品类商品等。
方案七:
公司B和个人A协商一个扣除"税点",公司B将这笔佣金的"税点"扣除后,提取现金私对私支付给个人A(即方案四)
方案八:
如果个人A无工作,或有工作但不缴纳社保,公司B可以将个人A招聘为员工,以当地最低工资基数签订劳动合同,为个人A缴纳社保,发工资。将业务佣金通过发放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个人A。
方案九:
个人A有工作有社保在公司E,公司B仍然将个人A聘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B通过每月发工资方式将佣金支付给个人A,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A的社保在公司E缴纳,全国内不能同时在二个公司同时办理社保,所以公司B无需为个人A缴纳社保。至于个人A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则由个人A在公司B和公司E合并收入决定,并且公司E为个人A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扣缴单位。
方案十:
个人A无工作,自己按自由职业缴纳社保,公司B将个人A聘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B通过每月发工资方式将佣金支付给个人A,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A已经缴纳自由职业社保,就不能在公司B办理社保,所以公司B无需为个人A缴纳社保。这里公司B为个人A的个人薪金个人所得税主扣缴单位,如果实发工资超出5000,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该先多方咨询,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计算出各自依法应该承担的费用和纳税额。双方据此友好协商各自承担的费用、应尽的义务、支付的方式和税费的承担方,然后按约定落实。毕竟目的还是为了拓展业务,各方才能获得收益。
附劳务收入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对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速算扣除数 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速算扣除数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