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Totoro Zhao 苍洱小筑 2023-12-12 00:02 发表于上海
时常在各种文件当中见到出现诸如董事、执行董事之类的名词。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种“董事”,又分别都是什么意思呢?
董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章程、经营方针等重大事项。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共同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预决算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等,成为股东会下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高决策机关。董事是各国公司普遍具有的概念。
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1993年,我国《公司法》首次公布时即有“执行董事”的概念。根据当时及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即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那就叫做“执行董事”。但这个定义并没有说明由多人组成的董事会中是否有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区分。93年后,银保监会和交易所分别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区别,但内涵要求并不统一。这一概念在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得相对清晰,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第113条,执行董事指直接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管业务的董事。通常而言,执行董事除了董事会内的职务以外,还会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即使其职务只是普通员工,因为直接参与业务,也被认为是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则一般不在公司有其他任职。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1997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出“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这一概念有了进一步修订。概括地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1、不在公司有其他任职;2、不大量持有公司股票;3、不在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处任职。从概念上来看,“独立董事”接近于“非执行董事”,但要求更高。除了不能在公司任职以外,还增加了不能大量持有股票以及不在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处任职等限制。由于我国香港地区习惯于对“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加以区分,在这个基础之上,香港联交所在《上市规则》中加入了不大量持有公司股票以及不在控股股东等处任职等要求,于是出现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说法。整体而言,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接近内地“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外部董事概念主要在国资体系中运用,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04〕229号)中提出了外部董事的概念。在该文附件《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将外部董事定义为“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并要求“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等。从上述定义来看,外部董事比非执行董事多了“不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的要求,比独立董事少了“不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要求。实际上,由于国有企业统一受国资委控制,其选任的董事容易做到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以及不持有公司下属企业股权,但较难做到不在控股股东实控人处任职。国资体系下设立一套高于“非执行董事”但低于“独立董事”的外部董事的概念,符合其体系内部管理的要求。
总结一下,粗略来看,根据是否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职务,董事可以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在非执行董事的基础上,如果不持有公司下属企业股权,在国资体系内可以称之为“外部董事”。如果该名董事还不受公司的控股股东等的影响,就成为国内的“独立董事”或者香港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概念在不同时代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在不同文件之间也可能有不同的说法,导致概念间有时会有一定冲突。特别的,在21世纪初期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迅速学习世界先进理念的过程中,也的确出现过不同部门对问题理解不一,从而导致用语与概念混乱的情况。真正有价值的是了解掌握这些概念背后的目的和意义,而不必陷入对文本细节的过度细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