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鹿律师 法律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外部历史和内部历史的共同作用下发展。外部历史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因素,例如政治、宪法、经济、社会及宗教因素,而内部历史是指法律法规本身在外部历史事件作用下的起源和发展。
例如教会法,即天主教会的律例——法律的外部历史,可以用来解释合同法的某些法规和原则的生成——法律的内部历史。
本文主要介绍南非的法律起源和体系,南非的法律类型,南非的法院系统, 南非的选举法庭及独立选举委员会和南非的律师体系等。
南非的法律起源和体系
南非法律的本源汇集本地成分、西方成分和普遍适用成分三个组成部分,是融合了这三种法律系统的混合体,其中本地成分源自本土非洲法,西方成分源自罗马荷兰法和英国法,普遍适用成分源自人权法,人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元素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为人类所共有,不分宗教、肤色或性别,符合了人权得到全球性认可的大趋势。
南非法律体系
1795年英国殖民者进入开普地区之前,南部非洲的居民一直在沿用并发展本土非洲法,主要是指班图语族群所沿用的法律,其起源难以追溯,从没有文字记载的非洲历史之初就有法律的存在,并以口传的方式延续。
尽管荷兰人早在1652年就来到开普地区,并带来罗马荷兰法,但却并未影响到本土法的运用,非洲原住民仍继续运用其固有的法律。
1795年后,首批英国殖民者规定当地居民必须遵循巴达维亚律例(即荷兰法律例),不得运用本土非洲法,直至1806年英国殖民者二次入侵,本土非洲法才在川斯凯(Transkei) 地区得到部分认可,但只有在不与西方公共政策和自然公义相冲突的前提下才可运用。
1910年,南非联邦成立,1927年出台黑人管理法案,将殖民立法相统一,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度地认可本土法,但只能用于黑人,并需符合“不冲突”原则。
直至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出台,才正式将本土法作为南非法律的起源之一。今天除了夸那省(KwazuluNatal)有成文的本土法之外,大部分本土法仍是不成文的法律。
西方成分中的罗马荷兰法包括罗马法、教会法和荷兰法三个部分,罗马法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753年罗马帝国的成立。公元四世纪,罗马帝国分裂成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于公元530年左右完成。
西罗马帝国衰落之后,罗马法一度被忽视和遗忘,但随着欧洲各国的兴起,法学家和思想家重拾经典,在德国、法国、荷兰王国(Kingdom of Netherland)等不同国家与本地的日耳曼习惯法兼收并蓄。
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荷兰省(Holland Province,是荷兰王国的一个省)习惯法相互融合、影响,逐渐形成罗马荷兰法,随荷兰东印度公司进驻开普地区而进入南非。
西方成分中的另一个组成部分英国法则,可追溯到公元11世纪。威廉一世横穿英吉利海峡,征服了英格兰。当时英格兰尚无统一的法律体系,威廉一世建立起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并统一律例,设立国王法庭,成为英国法律的起源。罗马法再度兴起之时,英国法已颇成体系,因此并未过多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而是在原有基础上有限地采纳了部分罗马法的内容,通过国王法庭、大法官法庭和海事法庭三大法庭的判案得以发展。
英国殖民者来到南非,带来了英国的法律和案例体系,逐渐取代了原有的法庭,并全盘接纳了诉讼程序法、证据法、以及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
我们在南非说到“普通法”,是指受到英国法影响的罗马荷兰法,而更广义的“普通法”是指英国的普通法。英国普通法影响了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例如南非、美国、澳大利亚等,这些受英国法影响的国家的法律体系通称“普通法系”,反之,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法律体系通称“大陆法系”。
人权法的源头则可追溯到公元前希腊和罗马思想家发展出来的自然法理论,以及公元四世纪以来的基督教会。西方自然法思想家普遍认为,大自然中有一套高于人类的永恒、通用的规律,这些规律来自于宗教或超自然源头。
随着17世纪启蒙时代的到来,很多哲学家开始倾向于认为人类自身才是这些规律的来源。当南非的宪法法院第一次运用南非人权法案做出判决时,法庭指出,南非的宪法和人权法案不仅来自于西方的人权理念,也深深根植于南非的Ubuntu哲学之中,反映了南非自身的价值观。
南非的法律类型
南非的法律主要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
1)国际公法
2)宪法
3)行政法
4)刑法
5)诉讼法(又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
私法包括:
1)个人法
2)家庭法
3)人格权法和
4)财产法,财产法中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而债权法又可细分为合同法、侵权法和不当得利法。
法律的其他领域包括:
1)商法
2)劳动法
3)冲突法(或国际私法)和
4)法理学。
商法既不是完全是公法,也不完全是私法,而是二者兼容,其范围涉及商业领域的各个方面,例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税法等等。
南非的法律分类
宪法是南非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宗旨。所谓宪法案件,是指涉及宪法释义、宪法保护、宪法强制执行或基本权利等问题的案件,不管是国家、个人或私有机构都可以是宪法案件的涉案方。
南非的法院
宪法法院是宪法案件的最高级法院,任何宪法案件均以宪法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宪法法院位于约翰内斯堡。
位于约翰内斯堡的南非宪法法院
除宪法法院外,南非的其他法院包括最高上诉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其他一些根据国会制定的法案而设立的法庭,例如小额索赔法庭、劳工法庭、平等权益庭、少年法庭、赡养费庭、土地权申请庭等,这些法庭顾名思义,各司其职。
例如劳工法庭只处理劳工纠纷案件,如对CCMA裁决不服,可以提交劳工法庭进行审议;小额索赔法庭处理低于15000兰特的小金额债务;平等权益庭帮助处理因种族、性别、婚姻、性取向、年龄、文化、语言、文化、残疾等等受到歧视的问题等。
最高上诉庭位于自由省的布隆芳登,是仅次于宪法法院的最高法院,仅处理高等法院提交的上诉案,每个案件由三到五名法官共同听审,以听审法官的多数意见为最终决定。
位于南非自由州省布隆芳登的南非最高法院
南非的每个省根据其规模均设有一到两个高等法院,例如豪登省有约翰内斯堡高等法院(本地高院)和比勒陀利亚高等法院(省级高院)。
各省的高等法院对本省或本地的案件有管辖权,通常由一位法官听审,处理地方法院无法处理的案件,例如金额高于40万兰特的经济案,某些重大或恶性刑事案等。较为严重的刑事案有时会由两位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辅助听审,在地方法院一审的上诉案则由两位法官听审。
地方法院又再分为地区庭和区域庭,每个城市的每个地区都有地方法院,例如约翰内斯堡有兰德堡地方法院、约堡地方法院、杰米斯顿地方法院等多个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根据其属地、金额等各有其不同的管辖权,例如20万兰特以下的经济案件在地区庭即可处理,20万到40万兰特之间的经济案则要区域庭才有管辖权,发生在约堡地方法院辖区或被告人居住在约堡地方法院辖区的案件不能在杰米斯顿地方法院处理等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的第一个步骤是向一审法院申请准许上诉,如果一审法院不准许上诉,可到高一级法院去申请准许上诉。申请准许上诉只是为了获得上诉资格,如果这个申请得不到批准,当事人就不能上诉。
近期关于犀牛角本地交易的热点案件就是申请人(政府方)向高等法院申请延长犀牛角本地交易禁令期未果后,向高院申请上诉许可未予批准,又向最高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也未予批准,最后上诉到宪法法院,仍未予批准。也就是说,宪法法院驳回的不是上诉,而是连上诉资格都没给。
南非的法院及管辖权
选举法庭和独立选举委员会
南非宪法规定,南非是多党制的民主政府,实行全民选举,每位18岁以上的成年公民均有选举权。
南非独立选举委员会是依照宪法成立的永久性机关,对议会负责,但不受政府领导。国家独立选举委员会,英文全称是Electorial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 通常指Independent Electorial Commission (IEC)。
其义务和职责是根据宪法精神管理国家及省市级选举事务,确保各级政府的选举自由和公平,公布选举结果,编制更新选举名册。同时根据选举委员会法案编制更新各党派登记名录,调查研究选举事项,审核选举法案,推广对投票人的教育,在各级政府中任命适当的选举管理机构等等。
选举法庭是专司选举事宜的法庭,其地位和高等法院相当,仅受宪法法院的管辖。该法院由五名成员组成,均由司法服务委员会(The Judicial Services Commission)推荐,由总统任命,其中包括一名由最高上诉庭法官担任的主席,两名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及另外两名南非公民。
选举法院有权审核独立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相关事宜做出的决定,并审理针对其决定的上诉。根据选举法案的规定,选举法院必须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三天内做出判决。该法院也对与选举相关的争议、控告、违规行为等做出判决
南非独立选举委员会
南非的律师体系
南非的律师体系和英国的律师体系类似,有Attorney(律师)和Advocate(辩护律师)之分,律师受法学会管理,需在法学会备案,辩护律师则分属不同的律师协会。
律师处理非诉讼业务,如公司兼并收购、尽职调查、起草合同、处理资产、房屋过户等,也处理部分诉讼业务,如接触委托人、了解案情、准备卷宗、起草前期诉讼文件等,而辩护律师通常专攻某个领域的诉讼,负责上庭辩护及陈词。
现行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委托人,需有律师在场,但根据最新出台的法案,未来几年内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角色和功能将会逐渐合并。
南非虽然治安堪忧,但其实是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法制国家,其宪法、劳工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在全球都处于领先水平,当然也存在诉讼过程冗长,案件积压严重,过度强调程序公平而忽略实质公平等问题。
南非各个阶层的人都善于运用法律,相比而言,很多在南非生活工作的华人对当地的法律法规未能予以足够重视,故而难免吃亏,只有多了解当地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各方面的权益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