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大选前夕,主要的南非白人民族主义政党,即:由新教教士丹尼尔·弗朗索瓦·马兰领导的重新联合国民党就其种族隔离政策进行了竞选宣讲。重新联合国民党以微弱的优势击败了史末资的统一党,并与另一个南非白人民族主义政党——南非白人党组成了联合政府。事实上,统一党的得票比这两个南非白人民族主义政党要多,但整个投票体系向种族隔离主义者倾斜而漠视农村地区人民。马兰成为了首位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首相,这两个政党后来合并组建成国民党(NP)。
国民党的领导人认为南非不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而是由四个完全不同的种族组成:白人、黑人、有色人种和印度人。这些人种再细分为13个民族或种族组别。白人分为英语组和阿非利加语组;黑人民众被分成10个组别。
南非当时通过的各项法律为实行“大隔离法”做铺垫。“大隔离法”强调大规模的种族分离,强迫人们根据人种的分类居住到不同的地方。这一策略在某种程度上是采用了残留下来的英式规定。在英布战争中,英国殖民者接管了布尔人所建立的两个共和国后就是这样对不同种族进行了隔离。黑人被迁移至他们自己的小镇,形成了“黑人城镇”或“黑人居住区”。此外,“小隔离法”的法律被通过。以下为种族隔离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一项“大隔离法”的法律是1950年的《人口登记法》,使种族分类正式化。当中规定所有18岁以上的人须持有身份证,并进行种族登记。另外还成立了官方的调研组或委员会,查清种族不明的人的身份。其中一些家庭,特别是有色人种的家庭中,一部分家庭成员被定为与其他成员不同的种族时,要拆散他们的家人是较为困难的。
第二项“大隔离法”的法律是1950年的《种族分区法》。在此之前,大部分殖民地允许不同种族的人一起居住。这项法令结束了各地区多种族并存的状况,并分别规定各种族的居住地。每个种族被分配到不同的地区,这也为后来的种族强迫迁徙提供了条件。1951年《防止非法定居法》规定政府有权拆除黑人贫民区,并责令白人雇主出资为其获批住在白人城内的黑人劳工建房。
1949年《禁止跨族婚姻法》禁止不同人种之间联姻;1950年《背德法》规定不同人种间如发生性关系,将视为刑事犯罪。
1953年《隔离设施法》允许市属用地可为某一种族专属使用,禁止混用长椅、公车、医院、学校和大学等公共设施。很多公共设施,甚至连公园里的长凳上都挂上了“白人专用”的布告板。黑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远不如白人,并在较小程度上次于印度人和有色人种。
另外,还有法律出台以压制对种族隔离的抗争,尤其是武力抵抗。1950年《反共产主义法》禁止任何政党认同共产主义。该法令过于笼统地定义了“共产主义”及其目标,因此任何反对政府政策的人都可能被贴上“共产主义者”的标签。由于法律中明确说到共产主义致力于扰乱种族之间的和谐,因此常以此为由钳制对种族隔离的反对之声。禁止妨害治安的集会,同样,某些被认为对政府造成威胁的组织也遭查禁。
1953年《班图人教育法》开始实施教育上的隔离,该法令为非裔学生单独设立了一个的教育系统,意欲把黑人培养成工薪阶层。1959年,只招收黑人、有色人种和印度人的大学创立了。原有的大学不再允许吸纳黑人新生。1974年《阿非利加语媒体法》规定在黑人家园以外的地区,阿非利加语和英语在高中授课的使用比例应各占50%。
1951年《班图权力法》为黑人和白人分别建立单独的政府架构,这是第一部支持在“黑人家园”(亦称班图斯坦)实现“分别发展”这一政策的法律制度。1958年《促进班图自治法》牢固确立了国民党建立名义上的独立“黑人家园”政策,提出了本可促使行政权力下放的“自我管理的班图部门”,并承诺其未来将拥有自治权和自治政府。另外,还废除了代表非洲人的白人席位,并从投票者名单中移除了仅有的几位具投票资格的黑人。1959年《班图投资法》建立起向黑人家园转入资金的机制,以在当地创造就业岗位。1967年的法律允许政府停止“白人城区”的工业建设,并将转向“黑人家园”进行此类工业建设。1970年《黑人家园公民身份法》标志着班图斯坦计划进入一个新阶段,从此黑人成了十个“黑人家园”自治区之一的公民。此举的目的是通过让所有十个班图斯坦取得完全的独立,确保白人仍占南非境内总人口的大多数。
不同种族的人不可一起进行运动,但并没有关于运动隔离的法律。
政府加强执行通行证法律,强迫黑人携带身份证件,以防其他国家的黑人移民至此。黑人必须受雇用才能在城市居住。截至1956年,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性不必遵守通行证的规定,因为每次想对女性实行通行证法规都遭到强烈抵制。
1950年,马兰宣布国民党打算设立一个“有色人种事务部”。马兰的接任者约翰内斯·格哈杜斯·斯揣敦剥夺了黑人和有色人种在开普省的投票选举权。其上一届政府于1951年向议会提出《代表分离法案》;然而,四名投票者——哈里斯、弗拉克林、柯林斯和艾德加·迪恩在法庭上质疑该法案的正当性,并得到统一党的支持。开普最高法院支持该项法案,但由于上、下议院的联合会议中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被调去修改宪法的刚性条款,上诉法院推翻了最高法院的裁决,裁定该法案无效。 随后,政府在1952年提出了《议会高等法院法》,赋予了议会驳回法院裁决的权力。开普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宣布此项法案无效。
1955年斯揣敦政府把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从5名增加至11名,新任命的法官都是支持民族主义的。同年,他们制订了《参议院法令》,把参议院的席位从49个增加至89个,并且调整为国民党能控制其中的77个席位。1956年,上、下议院召开了一次联合会议并在会上通过了《代表分离法案》,有色人种投票者从原来的普通选民名单被移至一份新的有色人种选民名单。投票后,参议院立即恢复到原来的规模。《参议院法令》在最高法院受到质疑,但不久前扩大的上诉法院都是支持政府的法官,因此支持该法令以及移除有色人种选民名单的法令。
1956年的法律批准有色人种选举四名白人进入议会,但一部1969年的法律废除了这些席位并剥夺了有色人种的投票权。由于亚洲人在此时不享有投票权,因此白人是当时唯一拥有选举权的种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