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806年开普投降条款》的规定,新进驻的英国殖民统治者应遵守罗马-荷兰法所制定的旧法规。这就导致南非的大陆法系法律脱离了英国的《普通法》,形成了高度的立法自主性。由此,在南非各殖民地监管立法程序的总督和议会走上了一条与大英帝国其他统治区大不相同而独立自主的法治之路。
在奴隶制时期,奴隶如需外出须持通行证。1797年,斯瓦伦丹区和格拉夫-雷聂特区的荷兰殖民统治地方官员把通行证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奴隶以外的其他人群,命令所有科伊人(曾被称为霍屯督人)一旦在国内出行,不论出行目的,均须持有通行证。英国殖民地政府于1809年颁发的《霍屯督法令》正式确认了该命令,当中规定科伊人如需外出,必须从其主人或当地官员处获得通行证。 1828年第49号法令规定:对于潜在的黑人移民,应另外授予务工通行证。此类通行证只颁发给有色人种和科伊人,不用于其他的非洲人,但其他非洲人仍须携带通行证。
英国的1833年《废奴法案》(2 & 3 Will. IV, c. 73)废除了整个大英帝国的奴隶制,并推翻了《开普投降条款》。为遵守该法案,南非的法律于1835年加入了第1号法令,自此社会身份本为奴隶的人成为了合同工。后来,1848年的第3号法令颁发了一套针对科萨人的契约系统,该系统实际上与奴隶制无异。在19世纪余下的岁月里,南非各殖民地为限制非技术性工人的自由、增加对合同工的限制、以及制约种族间的关系通过了各项法律。
1892年的《选举与投票法案》通过投票费和受教育程度来限制黑人的选举权,1894年的《纳塔尔立法议会法案》剥夺了印度人的投票权。1894年的《格伦·格雷法令》经西塞尔·约翰·罗德斯首相所领导的政府煽动,限制了非洲人能拥有的土地数量。1905年,《通用通行证规则法令》否决了黑人的投票权,限制他们在特定范围内活动,并启用了通行证体系。《亚洲人登记法令》(1906)要求所有印度人登记并携带通行证。1910年,南非联邦作为自治领成立,延续了固有的立法体系:《南非法令》(1910)给予白人政治权利,让白人拥有对其他种族的绝对操控权,剥夺黑人享有议会席位的权利;《原住民土地法》(1913)规定除开普的黑人外,所有黑人不得在“保留地”以外置地;《市区土著人法案》(1918)系为了将黑人驱逐至特定地区;《市区法令》(1923)首次规定居住隔离,并为白人领导的产业提供廉价劳动力;《有色人种歧视法案》(1926)禁止黑人矿工从事技术型行业;《土著管理法》(1927)命英国君主而非最高酋长为统领所有非洲事务的最高元首;《土著托管与土地法》(1936)补充了1913年的《土著土地法》,同年,《土著代表法》从开普的选举人名单中移除黑人投票者,但允许他们选举三位白人进入议会。最早的种族隔离法律是由扬·史末资的统一党政府所制定的《亚洲人士土地保有权法案》,当中规定禁止向印度人卖地。
统一党政府在二战期间开始对隔离主义法律的执行力度有所减弱。由于害怕种族融合终将导致种族之间的同化,当时的立法机关成立了萨奥尔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统一党的政策有何影响。委员会得出的结果是,种族融合会导致所有种族“丧失个性”。